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
原 告 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劉奕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被告複代理人張愷芯律師」,應更正為「被告複代理人張愷芯律師、劉奕伶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