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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和間因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上訴人與唯聖建設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以及被上訴人與唯聖建設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而委任關係為債之契約,核為因財產權涉訟,然因上開訴訟標的無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亦不能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