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林楦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上訴人於114年3月9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