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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江承諺 指定送達:臺北北門○○○000○○○
訴訟
代理人
劉文海
被 告 江建忠
訴訟代理人
葉麗娟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因
本件
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
言詞辯論
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