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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懿萱 
被      告  游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8,0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兩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自借款日起,前1個月於每月10日月給付,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依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目前合計為年率2.295%)。另依貸款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1月10日及113年3月10日止,屢經催討,未清償,依貸款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55萬8,04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被告於110年8月9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兩份,約定授信金額合計100萬元,於110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兩筆,共計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0日按月平均攤負本息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依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計收利息。被告分別繳納本息至112年11月10日及113年3月10日又依貸款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時,被告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存證信函、催告函、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82號卷第15頁至第62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二)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貸款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借款既已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返還義務,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上開給付,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1
533,294元
自112年11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利率0.575%,目前2.295%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4,747元
自113年3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利率0.575%,目前2.295%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
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58,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