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育誠
張家榮
元硯武
共 同
林修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洪御展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原告靠行車輛於113年2月28日時之市價金額及
佐證資料,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四、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每日以靠行車輛營運之所生之利益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