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亞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湯舒涵律師
蔡孟軒律師
兼
被 告 微聯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韋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退還
裁判費,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應
予以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6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23,800元,原告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8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重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222,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
惟原告前依原裁定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424元,
顯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第一審裁判費427,647元(計算式:480,424-52,777=427,647)。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