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 告 林勝雲
鄭鈞瑋(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鄭翔文(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關於負責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3年度板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經確定,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