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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伊原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啟民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束孟軒律師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