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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伊原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啟民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
束孟軒律師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