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李光祥
被 告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發行過實體股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