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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冠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臺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迎春  
被      告  陳文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鄧雅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即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增1行,原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改列第三項,兩造各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免假執行之知改為第四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被告陳文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萬1,05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文章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0,300元為被告陳文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文章如以新臺幣78萬1,0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被告陳文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萬1,05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文章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0,300元為被告陳文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文章如以新臺幣78萬1,0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