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冠頎企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臺閥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文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鄧雅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
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即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增1行,原第二項關於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改列第三項,
兩造各供
擔保准予
假執行、免假執行之
諭知改為第四項)。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 |
| 被告陳文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萬1,05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文章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0,300元為被告陳文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文章如以新臺幣78萬1,05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被告陳文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萬1,05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文章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0,300元為被告陳文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文章如以新臺幣78萬1,0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