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皓恩創藝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被告林彥伃侵占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佐(附於見本院限
閱卷),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經核被告所涉
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