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31號
即 原 告 林鑫男
蔡繼中
即
被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北極真武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