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 告 王筱茜
林立婷律師
被 告 李家豪
複 代理人 吳其昀律師
被 告 詹麗樺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李昱宗律師
黃念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丙○○(下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其名)均為香港居民且為配偶,乙○○竊錄其與原告間之性行為過程,丙○○則將上開竊錄之性愛影片提供多人瀏覽,被告所為均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係屬涉及香港民事事件。就涉及港澳及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原告既主張被告於我國境內為侵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認對於行為地發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及香港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管轄權;又因原告主張上開侵權行為之結果地為本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另就準據法部分,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類推適用涉民法第25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內,依上規定,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本件裁判之準據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收受丙○○委任律師提起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83號(下稱前案)侵害配偶權之民事
起訴狀,該起訴狀所附光碟影片證據中之「原證0-00000000_231911」、「原證6-VID-00000000-WA0000」、「原證10-VID-00000000-WA0003」等3個影像檔案(下合稱
系爭影片),均為乙○○與原告從事性行為過程時,遭乙○○於原告不知情且未得原告同意之下所竊錄,應有犯刑法第315條之1條第2項之罪。又乙○○之配偶丙○○以不詳方式取得乙○○與原告之親密照片及系爭影片、將系爭影片提供多人瀏覽,應有犯刑法第315條之2條第3項之罪
準用第1項之罪責。被告所為均侵害原告之隱私權,造成原告精神上之極大痛苦,故請求被告各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
精神慰撫金。
(二)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乙○○、丙○○各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乙○○:系爭影片
乃經原告同意所攝錄,並
非原告主張之竊錄。況且起初乙○○係在網路包養「甜心花園網」(網址:https://www.sugar-garden.org/)結識原告,雙方關係係乙○○以給付金錢
對價作為維繫
兩造感情之目的,交往
期間乙○○會替原告支付房租、醫美費用並給予原告零用錢花用等,雙方會相約出遊並
合意發生性行為,於結識之初原告即有口頭同意乙○○拍攝性行為影片,除有系爭影片外,尚有原告為乙○○口交之影片可為
佐證。
(二)丙○○:丙○○對於系爭影片是否乙○○竊錄所得並不知情,且僅有將系爭影片提出作為前案起訴主張原告侵害配偶權之證據,係行使訴訟權之正當訴訟行為,並未將系爭影片提供多人瀏覽。又丙○○係於111年8月下旬偶然在乙○○手機中,看見原告與乙○○有若干鹹濕對話紀錄與性愛影片,始知其2人有侵害丙○○配偶權之行為,因而檢附上開對話紀錄及系爭影片向本院提起前案訴訟。
(三)並均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丙○○前對原告、乙○○提起前案訴訟,主張其2人共同侵害丙○○之配偶權,並提出系爭影片作為證據之一之事實,有前案
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75-85頁)、原證3系爭影片光碟
可憑(置於本院卷末證件存置袋),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案卷宗核閱
無訛,
堪以認定。
四、本院之判斷: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前段「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且按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系爭影片係遭乙○○竊錄性行為過程,而侵害原告隱私權部分:
1.原告主張系爭影片乃乙○○未經原告同意且於原告不知情之下所竊錄等語,為乙○○否認(見本院卷第215頁),原告並未就上開主張提出證據為憑,已難採信。
2.乙○○辯稱與原告間向來有拍攝性行為過程影像之習慣,乃為原告知悉且徵得其同意,且系爭影片係以架設之iPad方式錄影,倘未經原告同意拍攝,自無可能以此近距離及角度拍攝,而未經原告察覺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原告對此則主張其僅知乙○○總是在兩人性行為時,用iPad播放音樂,介面是Spotify音樂軟體介面,原告根本不知乙○○是假借iPad播放音樂卻在偷拍兩人性愛過程,原告當時僅是一名學生,根本不希望有該類影片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293頁)。經本院當庭播放系爭影片檔案之
勘驗結果,3個檔案均僅有其2人因
性交行為發出之呻吟聲、性器與下體之撞擊聲、乙○○以情趣震動按摩棒觸碰原告下體之按摩棒震動聲,或過程中乙○○多次口出「大聲一點、再大聲一點」等,此外別無其他聲音等情,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405-407頁),可見並無原告主張乙○○假借iPad播放音樂卻在偷拍兩人性愛過程之情事甚明,故原告主張系爭影片係遭乙○○竊錄性行為而得等語,自難信為真。
3.況前案確定判決記載:「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⑸111年7月14日:被告二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並拍攝影片(詳原證6)。……⑼110年9月至111年8月間某日:被告二人合意發生性交, 且拍攝影片(詳原證10)。……(以上合稱系爭11件交往行為)」(見本院卷第81頁),而前案之原證6、原證10即為系爭影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153、21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於前案係侵害配偶權之被告,不僅對於系爭影片之生成及存在不爭執如上,且於前案中所為攻防乃如前案判決
所載:「
被告甲○○固坦承其自110年9月間起至111年8月間止,有與被告乙○○為系爭11件交往行為。惟否認該期間,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告乙○○已婚之事實。」(見本院卷第83頁),綜上可見原告於前案訴訟程序,不僅從未爭執系爭影片係其不知情下遭乙○○竊錄,更坦承系爭影片係其與乙○○合意性交時所拍攝,
益徵並無原告主張不知情下遭乙○○竊錄之情事甚明,故其主張乙○○竊錄性行為活動侵害其隱私權等語,顯與事實不符,
並無可採,乙○○自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侵權行為規定之要件。
4.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賠償其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自於法無據。
(三)原告主張丙○○取得乙○○與原告間之親密照片及系爭影片、將系爭影片提供多人瀏覽而侵害原告之隱私權部分:
1.按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對於其請求及抗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正權利及維持國家之法律秩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及其修正理由、第266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參照)。原告主張
丙○○以不詳方式取得乙○○與原告之親密照片及系爭影片、將系爭影片提供多人瀏覽,侵害其隱私權等語,為丙○○否認(見本院卷第157頁)。原告就上開所謂「乙○○與原告之親密照片」究竟為何等照片及其數量、丙○○有無提供給他人瀏覽而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均未具體說明並舉證,另就「將系爭影片提供多人瀏覽」究竟是以何方式提供給何人瀏覽之原因事實,並未為具體之陳述,亦未舉證,經丙○○具狀指摘於此(見本院卷第157-158頁),其後原告提出諸多書狀及到庭陳述,仍未就上開事項加以補充說明並舉證,顯見原告未盡真實及完全之陳述義務,更未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故原告以上開空泛不明之事實主張丙○○侵害其隱私權並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賠償,自於法無據。 2.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是侵權行為要件中所謂「不法」,係指無阻卻違法之情形而言,若權利之行使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縱加損害於他人,在未逾越正當權利行使之範圍內,亦不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3.原告主張丙○○「將系爭影片提供多人瀏覽」而侵害原告之隱私權乙節,並不可採之理由除如上述外,依卷內事證僅可認丙○○係將系爭影片提出作為前案訴訟之證據,核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正當行使範圍,揆諸上開說明,此不違反公共利益,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欠缺不法性,自無侵權責任可言。 4.至於原告主張丙○○以不詳方式取得並複製系爭影片之行為,侵害其隱私權乙節:
⑴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在破壞婚姻事件中,被害人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權利保護之證明權,與被指破壞婚姻者之隱私權、通訊自由及肖像權等權利間恆有衝突。實體法上既承認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然衡諸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並因隱私權、住居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 ⑵系爭影片係由乙○○拍攝存取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丙○○辯稱其係於111年8月下旬偶然在乙○○手機中,看見原告與乙○○有若干鹹濕對話紀錄與性愛影片,始知其2人有侵害丙○○配偶權之行為,因而取得系爭影片等語(見本院卷第154頁),依夫妻共同生活之經驗法則而言,並非無稽,且由前案判決內容可知,乙○○於前案訴訟係被告,然其亦未於前案中爭執系爭影片及其他親密照片等證據係遭丙○○不法取證而無證據能力,益徵丙○○所辯應屬真實。則揆諸前揭說明,因侵害配偶權之蒐證不易,丙○○係與配偶乙○○日常相處過程,偶然發現乙○○手機內存取系爭影片,因而取得作為前案起訴之證據,衡情丙○○取得系爭影片檔案之方法,手段應屬平和,應未有持續、長時間不法侵害原告及乙○○隱私權之情事,對於原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甚屬輕微,然卻係丙○○行使訴訟權及維護配偶權之重要證據,是經權衡丙○○取得上述證據之方式與不法程度、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應容許丙○○上開不貞蒐證權。是丙○○取得系爭影片,核屬訴訟權之正當行使範圍,揆諸上開說明,此不違反公共利益,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欠缺不法性,自無侵權責任可言。從而,原告聲請傳喚被告為當事人訊問,待證事實為:丙○○明知系爭影片為私密影像,其取得之方式從事後翻拍方式來看,取得是否合法及乙○○攝影時製作是否經原告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301頁),自顯無必要,附此敘明。 ⑶至於原告主張因原告業經前案判決認定並未侵害丙○○之配偶權,故丙○○不得對非不法行為人之原告主張不貞蒐證權,而應對原告之隱私權受侵害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196-197頁),然前案係經法院調查證據並綜合全卷資料後,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認丙○○所提證據難認原告與乙○○之交往期間明知或可得而知乙○○已婚之事實,因而駁回丙○○對原告主張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之請求(見本院卷第84頁);然並非可以前案訴訟之判決結果,反推此前丙○○取得系爭影片並據此提起前案訴訟時即具有侵權行為之不法性,且不可主張不貞蒐證權。原告此部分主張於法理上、邏輯上均顯無可採。 5.從而,原告主張丙○○侵害其隱私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丙○○賠償其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自於法無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乙○○、丙○○各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暨攻擊
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