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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李彥熹 

被      告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科達思源加盟
            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且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亦不合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