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洪秀全
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朱祐珉(原名朱柏誠)
邦皇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淑真即峻邦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3、28行關於「王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淑真即峻邦企業社」。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3行關於「王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淑真即峻邦企業社」。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