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許林月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雖一併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45元,
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1,636,200元(計算式:15.15×㎡×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3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8,045元,尚應補繳12,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