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39號
原 告 趙中宜
被 告 九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玉梅
被 告 莊榮峻
莊榮智
莊博崴
莊博惠
莊凱婷
莊子慧
莊千慧
上列7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
繼承人莊慶隆」記載,應更正為「被
繼承人莊隆慶」。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莊慶隆」記載,應更正為「莊隆慶」。附表欄編號4關於「莊慶隆」記載,應更正為「莊隆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