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54號
被 告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元,而上訴人係於民國114年1月4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