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許建文
被 告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8日112年度補字第21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
可佐,故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