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皇家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
略以:原裁定以
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繳納
裁判費,
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
本件抗告人確為113年1月4日於全家便利商店繳納本件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
可佐,故其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即無不合,原裁定應予廢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