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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皇家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杰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繳納裁判費,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抗告人確為113年1月4日於全家便利商店繳納本件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佐,故其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即無不合,原裁定應予廢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