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王忠信
王秋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一、第二十二行關於「本金合計2,091,95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金合計2,901,951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