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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被      告  林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籍設新北○○○○○○○○○,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機關,顯供人久住或暫居之場所,自非被告實際住所地,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現居於桃園市龜山區,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又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民事訴訟法對不當得利並無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