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訴訟繫屬時,被告籍設新北○○○○○○○○○,
惟戶政事務所
乃辦理戶籍登記之機關,顯
非供人久住或暫居之場所,自非被告實際
住所地,而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現居於桃園市龜山區,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又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民事訴訟法對不當得利並無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