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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銪浤 
被      告  黃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