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銪浤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