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42號
原 告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3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
可稽,其訴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