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48號
上 訴 人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傅國風
林炳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6,933元(計算式:122,280元+91,277元+93,376元=306,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