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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8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50號
原      告  聖佳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偉 
被      告  泉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45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6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00,4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泉霈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3年1月2日向原告購買壓縮機等貨物(下合稱系爭貨物),買賣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00,454元,業經原告將系爭貨物交付予被告受領,並已開立如附表一所示共18張發票交付被告,被告雖有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支票3紙予原告為給付部分貨款,支票經提示付款,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今被告尚未給付貨款,原告曾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支付貨款,亦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1,400,4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泉霈企業有限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憑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3、45至107頁、第115至131頁、第133至137頁、第114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信原告前揭主張均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購買壓縮機等貨物,兩造締結上開貨物買賣契約,原告已如數交貨完畢,有銷貨憑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5至107頁),被告未依約清償如附表一所示買賣價金計1,400,454元,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積欠之貨款債務,核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信用借款契約書雖有約定清償期限,然原告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3年7月16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9頁),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0,454元,及自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一: 
編號
發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金額
(新臺幣)
1
VY00000000
113年1月2日
159,450元
2
VY00000000
113年1月2日
283,233元
3
VY00000000
113年2月1日
46,846元
4
VY00000000
113年2月22日
2,900元
5
VY00000000
113年2月22日
6,164元
6
VY00000000
113年2月25日
6,400元
7
VY00000000
113年2月25日
21,835元
8
XX00000000
113年3月1日
73,700元
9
XX00000000
113年3月1日
145,265元
10
XX00000000
113年3月23日
18,500元
11
XX00000000
113年4月1日
270,884元
12
XX00000000
113年4月1日
167,050元
13
XX00000000
113年4月23日
25,830元
14
ZW00000000
113年5月2日
65,877元
15
ZW00000000
113年5月24日
6,800元
16
ZW00000000
113年5月23日
70,046元
17
ZW00000000
113年6月1日
23,400元
18
ZW00000000
113年6月1日
6,274元
總計
1,400,454元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受款人
支票號碼
1
泉霈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
113年5月31日
84,100元
PN0000000
2
泉霈企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3年6月30日
237,600元
聖佳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SCA0000000
3
泉霈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
113年4月30日
442,600元
聖佳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