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64號
上 訴 人 蔣嘉展
柯秉宏
周育苑
林容正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第95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
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