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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告  黃鈺喬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