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郁玲
被 告 李俊儀
李陳春有
李俊慰
李俊明
李怡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9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