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
原 告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
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15頁),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2日對上訴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23頁)。
惟上訴人
迄今仍
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