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許耀堂
連星堯律師
被 告 許炳崑
許耀基
江再文
劉家伶
上列被告許耀基之訴訟代理人
蔡偉仁
周韋安
被 告 黃素容
被 告 徐文利
被 告 張進偉
被 告 蔡榮聰
被 告 林再添
上列被告徐維旻、徐子涵、黃素容、徐文利、張進偉、蔡榮聰、林再添等7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 告 徐清泉(即徐銀生之繼承人)
被 告 廖徐金枝(即徐銀生之繼承人)
被 告 徐秀麵(即徐銀生之繼承人)
被 告 謝蕙蘭
訴訟代理人 李積盈
被 告 吳俊騰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逸豪
被 告 張高祥
被 告 林誠濬
訴訟代理人 江再文
被 告 林鼎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蓁
被 告 李素蘭
被 告 徐素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附表二、附圖一、附圖二分別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修正版)、附表二(修正版)、附圖一(修正版)、附圖二(修正版)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附表一(修正版):○○段00地號土地共有人分割後分配明細表
附表二(修正版):○○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分割後分配明細表
附圖二(修正版):○○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