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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林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鑫  
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陳麗仙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647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被告侵占款項為由,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涉嫌侵占原告財物之行為,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67號偵查中,而被告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及相關卷證,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從而,本院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647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