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林鋼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麗仙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647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
被告侵占款項為由,依據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涉嫌侵占原告財物之行為,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67號偵查中,而被告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及相關卷證,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從而,本院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647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