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 告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筱涵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須補繳裁判費3萬4,358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7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參,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