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      告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蔡秀玉
被      告  陳筱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須補繳裁判費3萬4,358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7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