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郭儒鈞
被 告 李如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0,401元【計算式:4,720,881+29,520=4,750,40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