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複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提起反訴,並陳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446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