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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07號
原      告  石佳蓁  
訴訟代理人  袁大維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4行關於「於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