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3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汪立麒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汪立麒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335元【計算式:本金366,148元+本金462,127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即民國113年5月2日止之利息14,060元=842,3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