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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汪立麒發支付命令被告汪立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335元【計算式:本金366,148元+本金462,127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即民國113年5月2日止之利息14,060元=842,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54,179元
113年2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8.02%
2,328元
2
利息
354,179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5月2日
9.624%
3,455元
3
利息
446,479元
113年2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8.3%
3,038元
4
利息
446,479元
113年3月21日
113年5月2日
9.96%
5,239元
小計
14,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