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
上 訴 人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羅智峯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