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576號
原 告 坤宸實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李丞娜
李婧瑋
兼 共 同
陳珮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起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1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以
被告於前開強制執行程序
聲請執行之
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13年9月6日止,總額為427萬4,247元(計算式:本金250萬元+109年4月1日起至113年9月6日止之利息177萬4,247元=427萬4,247元)。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27萬4,247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7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