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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      告  江侑恩 
            張靖浩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