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 告 江侑恩
張靖浩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