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蕭振昆
胡家琪
共 同
被 告 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唐施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是本件有命其
繼承人
承受訴訟以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