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蕭振昆  
            胡家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是本件有命其繼承承受訴訟以續行審理之必要,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