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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蕭振昆  
            胡家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是本件有命其繼承承受訴訟以續行審理之必要」之記載,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