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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3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4號 原 告 梁寶鳳 被 告 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范仁隆
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何秉澤 被 告 卓明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終止 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彭建中為被告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被告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哲君,惟其後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變更登記為彭建中,有桃園市政府114年4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0828190號函、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而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職權命由彭建中為被告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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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