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6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韻如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
法律關係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前揭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
系爭車輛),簽立汽車出租單、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嗣因被告酒後駕車肇事致系爭車輛毀損,
爰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經查,依系爭契約第14條本文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
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
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