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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6號
上  訴  人  張示宜  


被  上訴人  世家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家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035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9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2萬715元)
1
利息
82萬715元
113年7月18日
113年9月29日
(74/365)
5%
8,319.58元
小計
8,319.58元
合計
82萬9,0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