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877號
原 告 楊廣興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1元,
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參,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