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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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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7號
原      告  楊廣興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1元,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