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
即  原  告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4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