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13號
兼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
駁回。二、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交付機器款項新臺幣(下同)850,000元及依
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效力)第1項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規定,計17,000元,及自本件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67,0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7,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