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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蕭沐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依原告聲請准為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